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第68號第106號原告 許凱智
魏瑜君
詹婷萱 宋姿君 被告 張哲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均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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