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9號第73號原告 賴家祥
林京徹 被告 吳承恩
張晉瑋 許惟閎
陳鴻國
陳冠君 申傳崴
洪建鋐
林維信 陳瑋廷 高褕傑
林奕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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