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鄭茜文 被告 張晉瑋
許惟閎
陳鴻國
陳冠君 申傳崴
王勝輝 張哲語 陳信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