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上訴人 蔡進順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號被上訴人 洪元禎 住臺南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36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刑事案件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百萬元及利息等語。
二、經查: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被訴之刑事案件,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後,檢
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刑事無罪之判決。則依上規定,原審法院諭知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上訴人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三、綜上,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作成本判決。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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