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告蔡阿辣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久子黃陳美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2288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繳裁判費
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8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及歷次債權讓與均已通知被告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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