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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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惟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為不溯及既往原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查民法第1156之1條係於民國98年06月10日修正,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如繼承於98年6月10日前發生者,自無該條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 王戴採芳 之法定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戴採芳係於民國84年6月16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1件為據。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點係於民法第1156條之1訂定前,是無從適用該條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