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逸堅 被告 陳財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