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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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29號聲請人 王淑靜 相對人 蘇月治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14張,皆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執上開無效票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262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未載│30,000元│96年4月26日│96年4月26日│383356│├──┼─────┼────────┼──────┼──────┼────┤│002│未載│30,000元│96年3月26日│96年3月26日│383355│├──┼─────┼────────┼──────┼──────┼────┤│003│未載│30,000元│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383354│├──┼─────┼────────┼──────┼──────┼────┤│004│未載│30,000元│96年1月26日│96年1月26日│383353│├──┼─────┼────────┼──────┼──────┼────┤│005│未載│30,000元│95年12月26日│95年12月26日│383352│├──┼─────┼────────┼──────┼──────┼────┤│006│未載│30,000元│95年11月26日│95年11月26日│383351│├──┼─────┼────────┼──────┼──────┼────┤│007│未載│120,000元│96年5月26日│96年5月26日│383357│├──┼─────┼────────┼──────┼──────┼────┤│008│未載│100,000元│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383358│├──┼─────┼────────┼──────┼──────┼────┤│009│未載│100,000元│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383359│├──┼─────┼────────┼──────┼──────┼────┤│010│未載│100,000元│96年8月26日│96年8月26日│383360│├──┼─────┼────────┼──────┼──────┼────┤│011│未載│100,000元│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383361│├──┼─────┼────────┼──────┼──────┼────┤│012│未載│100,000元│96年10月26日│96年10月26日│383362│├──┼─────┼────────┼──────┼──────┼────┤│013│未載│100,000元│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383363│├──┼─────┼────────┼──────┼──────┼────┤│014│未載│100,000元│96年12月26日│96年12月26日│38336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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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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