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龍井區公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出「行政聲請狀」聲請更正裁定主文,核其書狀內容,雖未敘明抗告字樣,然顯係對本院上揭裁定表明不服,故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楊嵎琇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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