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丁○○
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郭修淮 為上訴人丁○○、乙○○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委任郭修淮為訴訟代理人,惟郭修淮係從係代書業務,並非律師,民事訴訟事件亦非其專業,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禁止其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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