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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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劉坤典法官胡宗淦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國際證卷投資信│國民證卷投資│七二—ND—│一│一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二九三九三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