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丁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丁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丁存(下稱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21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