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智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次,嗣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06年8月9日釋放出所,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張智勇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次,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交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被告於106年7月3日入所,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6年8月9日出所,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效力所及,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7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8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546號、10
6年度毒偵字第288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而本案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透明結晶各1包,檢驗結果分別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紙、桃園市政府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檢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3只應分別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與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附表一┌──┬─────────────────┬───────────┐│編號│施用毒品時間、地點│被查獲時間、地點│├──┼─────────────────┼───────────┤│1│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於105年11月2日凌晨2│││105年11月2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平鎮區某處,以滲入香菸吸食方式,○○○鎮區○○路與中庸路口│││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查獲。│├──┼─────────────────┼───────────┤│2│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於106年3月25日晚間7│││意,於106年3月25日下午3時許,在│時40分許,在桃園市大溪│││桃園市○○區○○路○○○號新公鋼○○○區○○路○○○號新公鋼鐵│││車場,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停車場為警查獲。│││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3│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於106年4月19日凌晨3│││意,於106年4月19日為警採尿前120│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桃│││小時內某時,在新竹縣關西鎮南山里12│園市○鎮區○○路2段36│││鄰南門崁下16號住處前停車場,以燃燒│2巷之茂龍汽車修理廠查│││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獲。│││甲基安非他命1次。││├──┼─────────────────┼───────────┤│4│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於106年5月4日晚間10│││意,於106年5月3日晚間8時許,在│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鎮區○○路○段○○○號│││住處前停車場,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前查獲。│││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附表二┌──┬────────┬──────────┬─────────┐│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毛重0.92公克,取│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1包│樣0.0059公克,驗餘毛│裝之海洛因於外觀上││││重0.9141公克。│二者已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驗前毛重0.88公克,取│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非他命1包│樣0.0022公克,驗餘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於││││重0.8778公克。│外觀上二者已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驗前毛重0.46公克,取│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非他命1包│樣0.0025公克,驗餘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於││││重0.4575公克。│外觀上二者已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