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