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四七號、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八五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三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已於同年六月二日確定,而符合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未在聲請之範圍內,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臺非字第二二二號判決意旨,仍應由聲請人另行聲請更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