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晉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晉佳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晉佳因2次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罪名│工具│工具│││││││├────────┼──────────┼──────────┼──────────┤││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09日│109年0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93號│第256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嘉交簡字第370│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5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31日│109年04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嘉交簡字第370│109年度嘉交簡字第452│││判決││號│號│││├────┼──────────┼──────────┼──────────┤││判決│109年04月29日│109年05月12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637號│第17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