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李承謨 被告 吳淑麗
吳貴祥 吳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通行權。請查報該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64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若未能查報該項標的價額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000元,該項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50,000元。
三、本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若未能查報第一項標的價額者,前述二項訴訟標的價(金)額應合併計算,共計170,
000元【計算式:1,650,000+50,000=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