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林怡秀 被告 翁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5樓之
6房屋返還予原告,並按月給付損害金。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51,00
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損害金部分,應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