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芳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