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宜芳張力青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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