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王立法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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