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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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本院處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七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五五五九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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