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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