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結果,聲請人全年收入僅45000元,足證聲請人實為無資力之人。
綜上事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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