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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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1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7年9月7日上午9時許在住處施用海洛因,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美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3小包及注射針筒1支,因認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7年10月18日因細菌性心內膜炎併敗血性腦栓塞及肺栓塞死亡,此經本院向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調閱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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