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哲嘉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清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游哲嘉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 陳報 現任職於昱鑫企業社,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4,000元(內含勞健保)。查債務人於105年10月4日加保於昱鑫企業社,投保薪資20,008元,依債務人所提105年9月至12月薪資袋,每月工資24,000元,扣除勞健保695元,每月實領薪資23,305元。另查債務人未領有社會福利給付,另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經各人壽保險公司函覆查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投保資料。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人壽保險公司函、薪資袋4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卷第249、19、99、100、191至214、222、263頁)。
㈡、債務人陳報除負擔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11,448元外,尚需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民國00年生),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5,724元,另與五名手足分擔父母扶養費,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共3,000元。經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未領有社會補助,僅曾於101年7至12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費每月3,000元。債務人之父母(民國38及00年生),皆查無所得,債務人之父名下有28平方公尺之房屋一棟,公告現值5,800元,每月領有老年年金4,284元,債務人之母每月領有老年年金3,847元。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1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5,724元,及父母扶養費3,000元,應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此有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債務人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在卷可參。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24,000元,扣除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1,448元及扶養費8,724元,每月餘3,828元可供清償,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3,067元(債務人原提出每期清償金額3,065元,惟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致每期清償金額變更為3,067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80.12%,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及扶養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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