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久華貨運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華貨運有限公司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8,46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