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簡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880號、98年度偵字第2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所犯並非重罪,觸法固應非難,然情狀非鉅,非不可寬饒,考量告訴人之意見,斟酌被告性格、素行、生活經歷、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暨犯後態度及倘受刑之執行所生影響等情(95年11月13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0950024913號函修正發布之《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參照),本院認其經此教訓,當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且諭知應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三、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向本院表示願接受拘役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並宣告緩刑之判決,茲本院依其所表示上開願受科刑範圍及接受緩刑宣告之請求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項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