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7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7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欽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