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
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後,由本院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於民國88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以99年4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12094號函核准假釋,而本件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1號函
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觀諸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6
條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其於修正前、後之文字用語,雖已略有不同(即修正前係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因假釋或於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則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然考其修正理由,上開文字之更動並非意在排除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參以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無論於修正前、後,其文字俱未變動,足見對於「假釋期間宣告保護管束」而言,新、舊法律並未異其旨趣。茲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既無不同,上開文字用語之更動,對本案而言即非法律之修正可比,況此亦非刑罰科刑規範變更之範疇,是自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是以本件既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以為裁定。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級毒品罪│品進口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非法入境罪│├───────┼─────────┼─────────┤│犯罪日期│88年1月11日│87年10月31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88年度偵字第2877號│87年度偵字第2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8年上訴字第3378號│87年訴字第25號││實├────┼─────────┼─────────┤│審│判決日期│88年10月27日│89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8年上訴字第3378號│87年訴字第25號││決├────┼─────────┼─────────┤││確定日期│88年12月2日│89年8月28日│├──┼────┼─────────┴─────────┤│定應│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號││執行├────┼───────────────────┤│刑│執行刑│有期徒刑拾肆年│├──┴────┼───────────────────┤│入監日期│88年12月24日│├───────┼───────────────────┤│原來刑期終結日│102年3月8日│├───────┼───────────────────┤│縮刑日數│116日│├───────┼───────────────────┤│縮刑後刑期終結│101年11月12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