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劉志強 被告 陳家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車輛修復費及修復期間營業損失之請求,另以判決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