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9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