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9年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受刑人於108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於108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
12年6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5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62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