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英典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英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英典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9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謝英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頁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31日110年5月31日至110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0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89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日期110.12.10111.1.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89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1111.3.3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