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甲○○、丙○○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810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