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15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運動衣肆件、運動褲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1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NIKE」運動衣4件、運動褲1件,經鑑定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仿冒「NIKE」商標運動衣4件、運動褲1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產品鑑定書可資為據(見偵字卷第29至33頁、第35至37頁)。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