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71號原告 張宜玲 被告 劉文正
張家銘 方建詠 林威良
林志賢
姚世奇
錢志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其餘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部分,仍待本院就其等之刑事案件另行審結時,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