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郁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均呈MDMA陽性反應,屬第二級毒品,亦有該局95年6月19日管檢字第0950005952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屬違禁物無誤,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MDMA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附表:
┌──┬────────────┬────┬───────────┐│附表│品項外觀│數量│鑑驗結果│├──┼────────────┼────┼───────────┤│1│淺藍色圓形錠,一面有刻痕│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另一面有卡通人物圖樣│││├──┼────────────┼────┼───────────┤│2│淺黃色圓形錠,一面有刻痕│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另一面有蝴蝶圖樣│││├──┼────────────┼────┼───────────┤│3│淺綠色破碎碇│碎錠1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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