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蔡香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竹苞┌─────────────────────────────────────────────────┐│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天明 │澎湖郵局│99年4月30日│32,700元│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