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應予減刑│有期徒刑叁月,如│││宣││易科罰金,以銀元│││告││叁佰元折算壹日(│││刑││已執畢)│││├────┼────────┼────────┤││不應減刑││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條216│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犯罪日期│93年11、12月間起│93年6月至8月間│││至95年2月9日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3542│95年度偵字第8812│││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9│9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1947號││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7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369│98年度台上字第││判││號│4222號││決├────┼────────┼────────┤││確定日期│95年8月1日│98年7月23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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