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1號上訴人 黃盧金葉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慶宗 視同上訴人 黃蓮 嬌
黃蓮對 黃秋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左適佑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月
黃旺煌 視同上訴人 黃成輝
黃志煒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 律師
林岡輝 律師 柳聰賢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被上訴人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複代理人 徐鼎盛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