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1號上訴人 黃盧金葉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慶宗 視同上訴人 黃蓮
黃蓮對 黃秋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左適佑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月
黃旺煌 視同上訴人 黃成輝
黃志煒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 律師
林岡輝 律師 柳聰賢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被上訴人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複代理人 徐鼎盛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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