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鄒永達 上列原告鄒永達與被告 施良杰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黃美玲詹玉詩 之住居所、送達處所,及編號第6位被告之姓名。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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