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敬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補正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