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67號聲明人 曾德保
曾瑞銓 曾瑩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陳牡丹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牡丹於民國97年9月6日死亡,聲明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牡丹於97年9月6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