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維焜 、 高鼎懿 、管麗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