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許國忠
許林寶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詠誼 律師 管昱 律師被上訴人 賴厚任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被上訴人藍洞潛水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阮俊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
蔡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