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進財林佳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佳春戶籍地址為嘉義縣○○鄉○○村○○街○○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另查本件債務人陳進財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戶役政資料單一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對之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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