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OLSENHANSDAVID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OLSENHANSDAVID非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現住所不明,其居所則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惟其已於民國100年7月31日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2月29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10028731號函附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顯已無法於國內對債務人OLSENHANSDAVID為支付命令之送達,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