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 張貴英 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未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業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聲請人,嗣經向本院收費處查詢聲請人自送達之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止,是否經收上開款項,據覆聲請人尚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