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 黃素珠 被告 陳永來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司促字第9835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
,815。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1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與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書慶